2018年2月15日6时,陕西省商洛市社会福利院发生一起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共造成2死1伤的悲剧,令人悲痛不已。那么,面对近来精神病人杀人事件频发,对肇事精神病人应如何量刑呢?
陕西精神病人伤人
2018年2月15日6时,在商洛市社会福利院内,院民谷会学突然精神病发作,手持木凳攻击其他3名院民,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事后两人被及时送往商洛市中心医院救治。
2月16日5时,一名伤者因颅内大量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伤者病情基本稳定,正住院治疗。
案件发生后,商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案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做好伤员抢救、案件侦破及善后工作。省民政厅接到报告后,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之中。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分析:
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照样被判刑
2017年12月11日,河南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庭审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责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322.8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鹏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36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