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菲律宾和“仲裁庭”无视中国的立场和态度,执意推进并作出裁决,违反仲裁基础的国家同意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对中国无效。
“仲裁庭”对中菲争端无管辖权
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事项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内容,“仲裁庭”无管辖权。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88条的规定,依第287条建立的法院或法庭,对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在此,法庭(仲裁庭)对仲裁事项具有管辖权的要件为两个方面:一是须为关于《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事项;二是双方对此存在真实或同一的争端。
从菲律宾提起的15项仲裁事项看,它们并不是针对《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事项,因为中国政府鉴于各种原因从未明确南海断续线的性质,也没有明确历史性权利的内涵,更没有宣布中国在南沙、中沙群岛内占据的岛礁的法律地位或属性,因而中国在南海主张的海洋权利范围不明,同时,中国在南海的执法活动是否损害其他国家的权利以及是否合法等问题,均与南沙的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关联,所以它们都不是关于《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事项,“仲裁庭”对此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