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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从菲律宾提起仲裁的事项看,它们均不是迄今中菲两国已经谈判协商的事项。所谓的谈判,是指争端当事国直接通过外交程序努力调整双方主张并寻求解决争议的方法,是解决争议的一般性的原始方法。而中菲通过谈判协商交换意见的有关争端,主要是应对在争议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围绕防止冲突、减少摩擦、稳定局势、促进合作方面的措施。所以“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事项具有不可受理性,因为它们不仅不是中菲两国已经谈判协商的事项,也不是中菲两国存在的真实的争议事项,更不是已经用尽上述义务的事项。
最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事项,本质上属于南沙的领土争议问题或与海域划界问题密切相关,属于中国排除性声明事项,“仲裁庭”显然对此无管辖权,也无权受理此案件。
中国的立场是对《公约》扞卫
“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决,对中国无拘束力,中国政府“不承认、不执行”是扞卫《公约》体系完整性和权威性的正确抉择,必须予以尊重。
“仲裁庭”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内容,包括割裂海洋权利与领土主权之间的关系,狭义地解释双边或多边“协议”须为“法律协议”、协议内须明确规